(2017)皖0103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东,杨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北部新区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9421619-4。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东,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杨凤霞,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东、杨凤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凤霞名下位于合肥市凤台路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