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志与杨主奎、屠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杨主奎,屠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657号原告:陈志,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黄顺全,系叶集区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永定,系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主奎,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屠人芳,女,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陈志与被告杨主奎、屠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的委托代理人金永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主奎、屠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诉称:2014年度,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木材面皮,开始是现钱现货,后来熟悉了,便有尾欠情况。2015年5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3000元,以被告立据为凭。当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仅支付2000元,余欠货款41000元,由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重新换据,此款后经多次催要未付。被告屠人芳与杨主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41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费(从2015年5月23日起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被告杨主奎和屠人芳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度,杨主奎(又名杨祖奎)多次从陈志处购买木材面皮,有时存在赊欠情况。后经双方结算,杨主奎尚欠陈志货款41000元,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据为凭。屠人芳与杨主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形成的债务。以上欠款经陈志多次催要,但杨主奎与屠人芳至今未还。2017年6月8日,陈志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并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杨主奎尚欠原告货款4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向原告偿还。考虑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形成的债务,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关于损失问题,因原、被告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者因违约所致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多少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主奎和屠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志偿还货款41000元;驳回原告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杨主奎和屠人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