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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特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彩丽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特180号申请人:申请人吴彩丽,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今日家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吴彩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彩丽称:2014年2月10日申请人吴彩丽与下落不明人尹国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后尹国华于2014年5月16日从单位无故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虽经单位及亲属多方查找都没有任何信息。吴彩丽根据离婚协议中房产一项“临河区四季花城5区36号楼3单元1703号房屋归吴彩丽所有”。向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吴彩丽独有的产权证,因尹国华失踪无法配合办理,致使吴彩丽形成“单方申请不符合受理规定”。因此,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吴彩丽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尹国华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尹国华,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市中滩农场职工,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利民东街今日嘉园小区1栋13单元3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吴彩丽的前夫。尹国华于2014年5月16日从单位办公室出走,单位报警后,经警方、单位及家人多方查找,均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彩丽申请宣告尹国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尹国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尹国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人尹国华于2014年5月16日从单位办公室出走,单位报警后,经警方、单位及家人多方查找,均无果,至今已满三年。以上事实有巴市中滩农场证明、尹国华家人、尹国华儿子尹瑞祺证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黑柳子工业园区派出所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综上,申请人吴彩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尹国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凤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格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