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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平清、徐忠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清,徐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许平清,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徐忠法,男,1951年9月4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平清与被执行人徐忠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723民特1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平清于2017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忠法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忠法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平清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