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胜业、淄博市淄川杨寨锻造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业,淄博市淄川杨寨锻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刘胜业,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杨寨锻造厂,地址:淄川区杨寨镇。法定代表人:刘清亮,厂长。申请执行人刘胜业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杨寨锻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8)淄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杨寨锻造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胜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8)淄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