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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熊国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熊国胜,熊凡,熊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负责人:万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国胜,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熊凡,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熊欢,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1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凡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家苑一期、被执行人熊欢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081号的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凡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家苑一期房屋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熊欢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081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