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68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某,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