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保青与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311执403号阳泉众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保青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阳郊劳人仲裁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潘保青支付工资款7954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共计50元。开户银行:工行郊区支行户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账号:0503005509026405032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