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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文翔,葛懿,XX,武汉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74号申请人: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D室。法定代表人冯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武汉富商大厦12层1室。法定代表人周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127号武汉富商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周文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民院路以西龙安港汇城A单元21层。法定代表人纪方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文翔,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葛懿,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武汉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武汉富商大厦11层1室。法定代表人耿爱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文翔、葛懿、XX、武汉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文翔、葛懿、XX、武汉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二、退还申请人上海硅谷天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长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