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7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邓昌元、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昌元,欧阳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7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昌元,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万安县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昌元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的银行存款24366元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系吉安县兽医局工作人员,每月有工资收入2384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赣0821执790号之一扣留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在吉安县兽医局的工资收入62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在吉安县兽医局的工资收入6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匡慧英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学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