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艳华与毕锡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锡辉,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毕锡辉,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段艳华,女,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艳华与异议人﹙被执行人﹚毕锡辉合同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轮候查封了毕锡辉的住房一套及车位一个。此后,异议人﹙被执行人﹚毕锡辉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7月16日,毕锡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毕锡辉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锡辉撤回对本院查封其住房一套及车位一个的执行异议。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谭东海审判员 肖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