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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王明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王明臣,张兰花,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保2号之一申请人: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于芳业,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明臣,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张兰花,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系被告王明臣之妻。被申请人:王丹,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人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明臣、张兰花、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明臣名下的鲁F×××××号海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以登记在于芳业名下的鲁Y×××××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明臣名下车牌号为鲁F×××××号海马牌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王明臣上述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被申请人王明臣看管、使用,禁止买卖、转移、赠与、抵押、毁损、租赁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后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烟台芳业果蔬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有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