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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兆英、康艳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兆英,康艳英,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康兆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康艳英,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法定代表人:张爱彬,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康兆英、康艳英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兆英、康艳英申请再审称,康兆顺对争议土地与申请人是代耕关系,康荣先、梁凤英、康同先去世,申请人嫁出村外,土地暂由康兆顺耕种,其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款西见山村委会不应交给康兆顺。申请人作为土地承包户的唯一现存人员,对该土地享有绝对的承包经营权,征地收益应归申请人。申请人对康荣先、梁凤英履行了良好的赡养义务,征地收益归申请人合情合理。原审判决错误应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承包土地的承包农户为康荣先、梁凤英、康同先。三人先后去世。本案承包土地由他人耕种,并从村委会领取征收补偿款。因康兆英、康艳英不是该土地承包户成员,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兆英、康艳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