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建筑与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筑,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70号原告:雷建筑,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梨都华庭小区31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UP9W1H。法定代表人:张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建筑与被告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领导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雷建筑于2017年7月9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建筑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筑撤回对被告宿州旭朗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建筑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