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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翼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绿园区翼隆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7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翼隆超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经营者:赵颖。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绿��区翼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