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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栓平与被执行人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栓平,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887号申请执行人:闫栓平。被执行人: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闫栓平与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执行员  蔡国华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