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杨兴海、杨广君、刘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杨兴海,杨广君,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财保5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被申请人:杨兴海,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广君,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和平,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兴海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鸡东镇荣华村水域滩涂养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兴海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鸡东镇荣华村水域滩涂养殖权,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必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