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30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诉被告李容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李容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69号原告张建。被告李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李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7年7月17日,以欲与被告和解继续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建承担。审判员  吴子千二〇��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虹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