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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艾圣隆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艾圣隆电器有限公司,陶振华,罗晓晨,张泽伟,张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南名都百花时代广场一楼001-006商铺、二楼001-042商铺、三楼(3-8)轴-(3-15)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56791W。负责人:王绵志。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70787091-5。法定代表人:陶振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艾圣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德高新科技开发区(容桂)综合加工园第五期A01-3首层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5649400-4。法定代表人:张泽伟。被执行人:陶振华,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晓晨,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泽伟,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寒莲,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艾圣隆电器有限公司、陶振华、张泽伟、罗晓晨、张寒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336325.48元,截止到2015年3月23日的利息245839.73元,及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9336325.4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14%计付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旗中路83号的房屋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艾圣隆电器有限公司、陶振华、张泽伟、罗晓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寒莲在其与被执行人张泽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7626.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诉讼阶段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社区红旗中路83号(房产证号:35××45),现已委托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17)粤0606执5781号】。本案诉讼阶段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罗晓晨、陶振华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粤X×××××、粤X×××××的小型汽车,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码为粤X×××××、粤X×××××、粤X×××××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均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另依法扣划六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358.77元,该款项退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