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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吴昌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吴昌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24号原告:杨秀兰,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志,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昌霞,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珂,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芳,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秀兰与被告吴昌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秀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昌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