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应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应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2号原告: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店前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3677848L。法定代表人:代召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系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兰应开,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应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600元及违约金6883元,合计2548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2年从原告处购买洗车水、润版液等产品,尚欠原告货款18600元,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83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也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我院提供的被告兰应开的住址是“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尤家园村”。根据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被告兰应开的住址,本院向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尤家园村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根本就找不到被告兰应开,以至于本院无法向被告兰应开送达诉讼文书。同时,原告也不能在合理的期限以内向本院提供出能够向被告兰应开送达诉讼文书的详细地址等相关信息,故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兰应开具体送达地址不明确,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但原告在能够向本院提供出关于被告兰应开的住址等详细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退给原告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仲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