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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程冬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冬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216号罪犯程冬果,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程冬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垫法刑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冬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本院认为,罪犯程冬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冬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