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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建平、罗四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罗四根,罗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四根,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宏飞,男,汉族,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罗四根、罗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宏飞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宏飞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