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生明与常华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明,常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胡生明。被执行人:常华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生明与被执行人常华山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华山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10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