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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太平和陕西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平,陕西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813号原告杨太平。被告:陕西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改选,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太平与被告陕西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太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太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太平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8元,由杨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