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成信与庄长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信,庄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信,男,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庄长富,男,汉族,系辽宁省大连渔业有限公司水手,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孙成信与被执行人庄长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5)瓦民权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成信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25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长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沙雪峰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