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云魁、王平刚与土默特左旗万融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魁,王平刚,土默特左旗万融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1号原告:王云魁,农民。原告:王平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魁,王平刚父亲。被告:土默特左旗万融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巧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云魁、王平刚诉被告土默特左旗万融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奎并代表原告王平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融小贷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审理中,二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魁、王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8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荣筱姿审 判 员  孔明慧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