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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叶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叶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49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4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尚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始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立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