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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延杰与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杰,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439号原告张延杰,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岳立中。原告张延杰诉被告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