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483号原告: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东,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370元。审 判 长 方 圆代理审判员 唐楠楠代理审判员 杨金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