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凤台县东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蓝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凤台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东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华蓝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凤台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476号原告:凤台县东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石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华蓝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凤台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负责人:蓝欢欢。原告凤台县东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蓝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凤台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凤台县东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本案按凤台县东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