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秋月与杨光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月,杨光旭,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91号原告:刘秋月,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旭,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法定代表人:贾学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月诉被告杨光旭、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246元,减半收取4123元,由原告刘秋月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