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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关廷宏与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廷宏,邹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44号原告:关廷宏,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保,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廷宏与被告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