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关廷宏与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廷宏,邹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44号原告:关廷宏,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保,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廷宏与被告邹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