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来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来福,男,汉族,1996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来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来福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罗家塘11号暂住房内,趁被害人万某1熟睡之际,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万某1的银行账户中窃得人民币5000元。2.2016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来福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半路洋67号109室,窃得被害人万某2停放在该房间门口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无法鉴定),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3.2016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张来福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半路洋67号109室,趁被害人万某2不注意,窃得被害人万某2放在家中桌子上的仿苹果牌手机1部(���值人民币1080元)。案发后,大部分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万某1对被告人张来福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来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1、万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赃物照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来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大部分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来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