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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二二、王金水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二,王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二二,女,汉族,1935年4月27日生,住长汀县。被执行人:王金水,男,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二二与被执行人王金水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二二于2017年1月因病死亡,并于2017年1月5日在福建省长汀县殡葬管理所火化。本院认为,因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