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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泽高与冉隆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高,冉隆江,武君梅,王华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泽高,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冉隆江,男,生于1976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武君梅(又名武军梅),女,生于1975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王华夫,男,生于1963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高与被执行人冉隆江、武君梅、王华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隆江、武君梅、王华夫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泽高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君梅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君梅所有的号牌为川SAT9**丰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