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满童、冯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满童,冯国宇,王岩冰,张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童,女,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宇,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王岩冰,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原审被告:张清兰,女,汉族,1943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王满童因与被上诉人冯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满童上诉称,本案借款人为王本忠,上诉人既不是借款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也与本案借款没有任何关系,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就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原审被告王岩冰、王满童、张清兰负有的向原审原告冯国宇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审原告冯国宇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孟颖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7年7月17日地点:审判楼602室合议庭成员:王季马清来陈丕运案件主审人:王季书记员:宋孟颖评议:(2017)豫01民辖终1237号。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情:本案借款人为王本忠,上诉人既不是借款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也与本案借款没有任何关系,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就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争议标的为原审被告王岩冰、王满童、张清兰负有的向原审原告冯国宇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审原告冯国宇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马清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维持。陈丕运:一审有管辖权,应维持。合议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