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统军、吴书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统军,吴书娟,武传连,王玉芝,付裕,钱广亮,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被执行人:王统军被执行人:吴书娟被执行人:武传连被执行人:王玉芝被执行人:付裕被执行人:钱广亮被执行人:李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统军、吴书娟、武传连、王玉芝、付裕、钱广亮、李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鹏飞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