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泽仁邓珠与泽仁多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仁邓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理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4执恢5号申请人,泽仁邓珠,男性,藏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理塘县德巫乡白中村。被执行人,泽仁多吉,男性,藏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理塘县曲登乡泽洛村。本院依据泽仁邓珠与泽仁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川3334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业已生效,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泽仁多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泽仁多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泽仁多吉愿意拿自己460根虫草财产做为抵债,经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泽仁邓珠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泽仁邓珠所有的作价20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泽仁邓珠抵偿。审判员 银 学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泽仁汪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