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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化建强与牛跃杰、刘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建强,牛跃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化建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牛跃杰,地址四川省广元市东青镇。被执行人刘刚,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化建强与牛跃杰、刘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4)土左商初字第1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跃杰、刘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化建强于204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牛跃杰、刘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化建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牛跃杰、刘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化建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申判员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