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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清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树年与任德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年,任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清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年,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被执行人任德发,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万金山乡,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张树年与任德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德发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山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任德发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山社的账户存款元(账号:7802001210002*****)��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任德发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山社的存款账户(账号:780200121000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