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组织机构代码14378078-8。法定代表人:章沛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57573370-7。法定代表人:杜孟子,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7)皖10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存款343246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