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俊国、杨坤琼等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国,杨坤琼,符小莉,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国,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宣汉县,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坤琼,女,1956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宣汉县,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符小莉,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宣汉县,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8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户籍地宣汉县,住宣汉县,学生。法定代理人:符小莉,系刘某的母亲。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新西街*号盐业大厦*楼。负责人车国立,该支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俊国、杨坤琼、符小莉、刘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川1722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俊国、杨坤琼、符小莉、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