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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紫燕、吴淑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紫燕,吴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紫燕,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淑霞,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4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吴淑霞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淑霞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白云源路767号绿城桂花园·春晓苑1幢1单元5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层位∕层数为5F∕5F,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68.04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8.28平方米),建成年份2010年。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2)第0013370号,地号3301220010080663,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38177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35.3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76年8月2日。㈢、家电家具(主要为空调、床、沙发等)和室内装修(均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银信评报字(2017)浙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205315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钱有红(公民身份号码)以227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淑霞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白云源路767号绿城桂花园·春晓苑1幢1单元5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2)第0013370号。㈢、家电家具(主要为空调、床、沙发等)和室内装修(均以现场实物为准)】以2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钱有红(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含室内装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钱有红时起转移,家电家具所有权自该家电家具交付给买受人钱有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钱有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