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春霖、洛川县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春霖,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杜春霖,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洛川县槐柏镇杨候村*号。法定代表人:杨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利,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春霖、洛川县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杜春霖向果农收购苹果的价格是多少,计算仓储费的起止时间及杜春霖应付给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多少仓储费,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杜春霖诉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与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杜春霖清偿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允许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并合并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春霖预交的206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给杜春霖,上诉人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1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给洛川恒大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