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艳霞与被执行人李红军、刘占风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霞,李红军,刘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程艳霞,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镇。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占风,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系被告李红军之妻。申请执行人程艳霞与被执行人李红军、刘占风为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军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