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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庆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221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庆,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庆彬,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峰,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希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史少卫,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社)与被告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庆彬偿还所欠我单位利息33719.18元,截止2017年6月2日已经欠息34949.93元,期限内利息按10‰计算,逾期部分按10‰上浮50%计收复利,算至还清日止;2、王峰、王希强、史少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庆彬因资金不足,2015年6月30日从我社办理借新还旧借款15万元时,将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合同所产生利息进行挂息转据,由王峰、王希强、史少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期内正常利息为18250元未偿还。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章丘农信社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4年6月30日,章丘农信社与王庆彬签订了编号为(章丘明水)个借字(2014)年第0604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庆彬借章丘农信社1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确定,即月利率为10‰,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还款方法为利随本清,即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第2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即月利率为15‰,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第4项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约定该借款为借新还旧借款。同日,章丘农信社与王峰、王希强、史少卫签订编号为(章丘明水)保字(2014)年第06041号保证合同,约定王峰、王希强、史少卫自愿为章丘农信社与王庆彬签订的编号为(章丘明水)个借字(2014)年第06041号个人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十条其他事项约定该借款为借新还旧借款。2.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社于2014年6月30日向王庆彬发放贷款15万元,用于偿还此前从章丘农信社处的贷款。3.合同到期后,王庆彬未能偿还章丘农信社借款本息,经与章丘农信社协商,章丘农信社同意对借款本金作借新还旧处理,并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了转据手续,对合同产生的利息18250元作挂账处理,但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章丘农信社与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王庆彬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峰、王希强、史少卫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王峰、王希强、史少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庆彬追偿。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综上所述,章丘农信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庆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编号为(章丘明水)个借字(2014)年第06041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8250元及复利(复利以18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峰、王希强、史少卫对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峰、王希强、史少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庆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王庆彬、王峰、王希强、史少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