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伦颂、刘维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伦颂,刘维送,王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伦颂,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有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送,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莹莹,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孙伦颂因与被上诉人刘维送、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伦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二审上诉的请求,请求本院准许。本院认为,孙伦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伦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孙伦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卞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