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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孙东良与刘文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良,刘文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489号原告:孙东良,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耀,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望都县。原告孙东良与被告刘文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东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东良负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霍 震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