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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侯怀仁与略阳县秦岭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怀仁,略阳县秦岭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侯怀仁,男,生于1962年4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略阳县秦岭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侯怀仁与被执行人略阳县秦岭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受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略劳案字(2016)第18号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略阳县秦岭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怀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合计63000元。己自动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侯怀仁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略阳县中秦岭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在这种情况下,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亊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略阳县秦岭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5000元;剩余18000元年底-次交清,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侯怀仁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国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平 搜索“”